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7********,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家住上高县**镇庙**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将上高县南港镇庙前村“狗形山”山场上79.2亩的林木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已起诉)、邹某乙(已起诉)等人,并约定由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邹某甲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与2019年7月22日两次共计办理了采伐面积为31.95亩,采伐蓄积为81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以及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刘某某(已起诉)、邹某乙(已起诉)两次组织民工砍伐该山场上的林木,滥伐林木总蓄积637.2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不履行合同约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义务,并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并不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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