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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郑伟勃)(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5****47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旬邑县**镇**村五组24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8时许,鲁某某驾驶的五征三轮车在旬邑县郑家镇郑家小学丁字路口倒车时将被不起诉人郑**驾驶的黑色大众车刮蹭,随后被不起诉人郑**跑到鲁**驾驶处位置将鲁**的车钥匙及手机抢走,因当时天下大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跑到王**家门前避雨。鲁**也下车跑到王**家门口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索要车钥匙和手机,双方发生口角,鲁**伸手抢其车钥匙,两人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鲁**仰面倒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双膝跪压在鲁**的胸口,双方依然互相抢夺车钥匙,随后被王**劝架,鲁**起身后感觉胸口不适,但因车辆刮蹭未解决便各自走向自己车旁,随后在附近群众的劝说下,鲁**赔偿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车辆修理费用,后双方各自离去。在回家路上,鲁**感觉身体不舒服便报警。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5日,鲁**因右侧肋骨骨折、胆囊结石在旬邑县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鲁**因车辆碰撞产生纠纷继而互相撕扯中倒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膝盖跪压在被害人鲁**的胸部,造成被害人鲁**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伤害他人之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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