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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3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时9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C86****号小轿车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北山大院停车场行驶时与齐某某驾驶的粤C8****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事故,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的乙含量为199.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证人齐某某、刘某某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低速短距离驾驶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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