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现住南昌市经开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1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张有良夫妻长期在南昌居住生活,在江埠乡山里涂家的房子由张有良父母居住。2018年农历6月左右,张有良母亲去世之后,该房子就无人居住,张有良父亲会使用,钥匙由涂玉英保管,2018年9月到2018年农历12月23日间,涂玉英到南昌做事,张有良家的房子没有人管。2019年1月16日,余干县公安局民警对江埠乡山里涂家的张有良和郑某某家展开行动,在山里涂家张有良和郑某某家的二楼一房间内当场缴获并扣押用于实施诈骗1台笔记本电脑和16部手机以及一本封面写有“莎士比亚”的灰色笔记本,随后对扣押的电脑和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和电子取证,发现已有多名受害人被诈骗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其中被诈骗受害人有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的高艳平于2019年1月15日被诈骗7200元钱,家住昆明市盘龙区金色交响夏意23栋2单元602号的毕思来于2019年1月16被诈骗6500元钱,家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孟海东**村**村**号的张米才于2019年1月14日被诈骗2600元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有良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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