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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郝成云)(公开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5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经淮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向淮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管辖,我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11月4日,经郝某某介绍,南某某在淮阳县**乡将另一名叫“露露”的缅甸女子(35岁)以66000元卖给淮阳县**乡**村的黄某某,南某某并承诺事成之后给郝某某6000元钱好处费,黄某某已支付南某某四万六千元钱。经我院审查后认为,证据显示本起事实系缅甸籍 “露露”委托南某某帮其在中国介绍婚姻,南某某向不起诉人郝某某许诺6000元介绍费,通过郝某某介绍给淮阳县**乡**村的黄某某,南某某向黄某某一方要66000元中间费用并允诺半年内“露露”私逃退还一半费用。经审查,本案证据缺失,无法全面查明犯罪事实,而能够认定的事实证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不存在犯罪事实理由: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被害人“露露”系主动联系让南某某帮助其找老公,且无证据证实南某某存在“非法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等行为,根据201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介绍婚姻过程中,在没有限制性情形(非法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等)下,违背妇女意志是拐卖妇女罪的够罪条件,其表述含义是此类不违背妇女意志的,不应追责。

本院认为,郝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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