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号。2012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郭某乙等人租赁汶上县**镇**村村民郭某丙(已判刑)的基本农田进行挖土、采砂,雇佣郭某甲等人为砂坑望风。经济宁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张某某等人破坏基本农田4086平方米(合6.129亩),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受到破坏,道路及排灌设施损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
2017年以来,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在汶上县**镇**村基本农田里挖土、采砂,雇佣郭某甲等人为砂坑望风。经济宁市国土资源局鉴定,王某某等人破坏基本农田9.07亩,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受到破坏,道路及排灌设施损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
本院认为,郭某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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