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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3********1811,住抚顺市东洲区**屯**。2017年12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7年4月21

日17时许,在顺城区**镇**小区**楼**内,与梁某某、史某甲、史某乙在一起吃饭时,因琐事,与梁某某二人发生矛盾,随后郭某某用酒瓶将梁某某头部打伤,被拉开后郭某某离开饭店。后史某甲欲劝被害人梁某某乘出租车去医院,梁某某不从,史某甲将梁某某胸部踢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梁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头

部一处轻微伤后果,故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郭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郭金龙,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3195909161811,住抚顺市东洲区新屯末地。2017年12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金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金龙于2017年4月21

日17时许,在顺城区前甸镇澳海澜庭小区香满楼饭店内,与梁福德、史玉国、史玉全在一起吃饭时,因琐事,与梁福德二人发生矛盾,随后郭金龙用酒瓶将梁福德头部打伤,被拉开后郭金龙离开饭店。后史玉国欲劝被害人梁福德乘出租车去医院,梁福德不从,史玉国将梁福德胸部踢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梁福德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金龙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梁福德头

部一处轻微伤后果,故郭金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郭金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郭金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3日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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