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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柴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5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九江县**局退休职工,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河街镇**花园。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24日被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2月5日起诉至柴桑区人民法院,同年4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同年4月12日本院撤回起诉,同年4月17日柴桑区法院裁定准许撤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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