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村**巷**栋**室。2019年4月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2017年在深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开展业务通过QQ群与吴儒(已判决)取得联系,向吴儒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4月15日,吴儒通过QQ(号码543****76,昵称“糖*”)向郭某某QQ(号码395****49,昵称“彬哥哥&****”)发送包含公司名称、联系电话、职位、姓名、地址、年营业额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255组,郭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吴儒支付30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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