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绰号钟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上犹县营前镇**村**组31号,现住云南省楚雄市彝人古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7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01年11月2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19年9月6日至9月20日,自11月19日至12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9月21日至10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及黄某甲、钟某甲(另案处理)、赖某某(已判决)、黄某乙、钟某乙、钟某丙、张某(均被劳动教养)都是上犹县人,1995年均在云南省昆明市做生意或务工。1995年4月2O日20时许,钟某某纠集黄某甲、钟某甲、赖某某等上述七人乘坐钟某某的三轮车和租来的士来到陈某某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开五金防盗网店铺内,欲以陈某某抢去钟某某一伙的生意为由对其敲诈。但当时只有陈某某妻子何某某及雇工陈某甲在店内,黄某甲、赖某某便留在店内,钟某某及钟某甲等其余人到周围寻找陈某某。赖某某吹着口哨在店内乱翻东西,引起陈某甲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三人扭打在一起,钟某某等人闻讯赶到一起对陈某甲拳打脚踢。后钟某甲打被害人的BP机,陈某某回到店里,钟某某、钟某乙以手表、皮鞋被打坏及弥补租车费为由,索取被害人现金800元。而后,钟某某和赖某某以陈某某的雇工打伤他们的人为由,要其支付10000元现金,被害人没有现金,即威逼陈某某写了一张16000元的欠条交给钟某某,随后,黄某乙和赖某某各打了陈某某一个耳光,并威胁陈某某不准报案,钟某某等8人离开现场。随后几天,钟某某、黄某乙多次打陈某某的BP机,催其付钱,并指定付款时间和地点,还威胁被害人不准报案,不许耍花招。4月23日晚,陈某某同雇工何某甲带现金16000元到钟某某指定的餐馆,除支付钟某某、黄某甲、钟某甲等8人当晚的餐费1000元外, 共将15000元现金交给钟某某,钟某某拿到钱后当众将被害人所写的欠条烧毁。事后钟某某将赃款分给参与人员,钟某某分得1500元。
2019年5月29日,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钟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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