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一部刑不诉〔2020〕2号
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号,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份左右,闫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理木路一家公寓,伙同樊某某(另案处理)受张某甲(已判决)的指使向被害人张某乙敲诈勒索现金人民币5000元。侦查机关对闫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的指控,只有张某甲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予认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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