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村**村,现住址寿光市**宿舍。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7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5日、11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与宋某某在2016年6月合伙注册成立寿光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培训教育,闫某某入股该公司。2016年底至2017年10月间,杨某某与宋某某多次通过孙某某、王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7844条交由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汇总,并由闫某某整理下发给公司职员用于公司教育培训招生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