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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阎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83********,汉族,大学本科,辽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乡**村**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于2020年1月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以每只21元的价格从他处购入韩国KF-94型号医用防护口罩若干。阎某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其中以每只28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口罩200只,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1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销售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但违法所得未达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阎某某不起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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