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阿***,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4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1日0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阿*****酒后驾驶新****号机动车行驶至阿牙路治安卡点路段时,被伊州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随后将其带至哈密市中心医院。经抽血取样鉴定,被不起诉人阿*****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19毫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案发,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阿******作出不起诉决定。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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