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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仁发)(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沈阳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9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沈阳市***经销处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处陈某某、张某十日内共同付给***经销处人民币730万元,陈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陈某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7年12月24日将****有限公司所欠712万元工程款债权全部转移给其儿子陈**。

本院认为,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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