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刘涛,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左右,姚某某假称“小韩”“韩总”(已起诉)向谭某某(已起诉)介绍了运行团队并约定了1%的提成,后谭某某找到牛某(已起诉),在陕西省西安市登记注册了陕西*******有限公司,牛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份,王某(已起诉)、李某甲(已起诉)、田某(已起诉)等人一起到陕西省安康市,由王某化名李某乙担任运行团队业务经理,田某、李某甲协助办理了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营业执照,肖某某(已起诉)、李某丙(已起诉)先后担任公司经理,万某甲(不起诉)化名万某乙为业务人员,以“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自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上述人员用伪造的三原县老街旅游开发项目资料,以“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投资开发三原老街项目为诱,以月利息2%的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共向96人非法集资3500000元,除陆续支付92600元利息外,剩余3407400元资金均于收到当日或次日被分配给个人所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018年5月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58同城”投放简历被招聘至“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工作,岗位系前台接待,后调整至财务人员。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谭某某、牛某等人用伪造的三原县老街旅游开发项目资料,以“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投资开发三原老街项目为诱,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事前未预谋,仅为一般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温姝琪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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