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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振超)(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公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潘华军(同案人,已被起诉)为了谋取非法暴利,2018年以来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梁某甲(同案人,已被不起诉)、梁某乙、刘某某(后二人在逃)等人结伙贩卖毒品。2019年2月22日送毒品的上家龚某某(在逃)驾驶其藏有毒品冰毒的车牌鄂A67GT4小车来到茂名市电白区**镇广东**汽车销售店茂名分公司门口,梁某乙与潘华军提前前往交易地点**销售店附近观察周边情况,上家驾车来到后,潘华军上前接应,随后将该车开往陈某某和黎某某(同案人,二人为夫妻关系,已被不起诉)家,而上家自行离去。该现场交易地点**销售店安装有摄像头,可进行远程实施视频监控,刘某某可在云南通过网络实时监控现场交易情况。交易完毒品后,梁某乙乘坐的士前往陈某某家后,三人商量如何拆掉车座椅取出毒品冰毒。由于没有拆车工具,潘华军与梁某乙一起乘坐的士回水东。潘华军回到水东后自己一人去购买拆车工具然后前往陈某某家,并在陈某某妻子黎某某在现场情况下,与陈某某将小车的后排座椅拆掉取出毒品放在陈某某家楼顶楼梯间处。交易完毒品之后,潘华军先后5次向梁某乙拿了共计1614700元存入银行后,又分3次分别转入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共计1459000元。从这次的毒品交易中,梁某乙给了潘华军1万元现金作为报酬。刘某某交代潘华军转5万元给送毒品冰毒来的上家作为报酬,随后潘华军叫其妻子梁某甲通过支付宝二维码转了5万元给送毒品冰毒来的上家。

2019年2月26日,潘华军与前来向其购买毒品冰毒的阳江人(身份未明)一起到陈某某家后,由陈某某拿了2公斤毒品冰毒交给潘华军,后由潘华军将毒品冰毒贩卖给阳江人;同年2月28日,潘华军到陈某某家拿了1公斤毒品冰毒回水东给梁某乙贩卖。

2019年3月1日中午,潘华军等人已密谋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物流将毒品海洛因从云南邮寄回茂名市电白区,于是事先多次在交易地点的前面公路、对面加油站附近来回巡查,观察是否有警察及其他可疑人员在交易地点附近,并等待毒品海洛因的到来准备接收毒品。当日下午,藏有毒品海洛因的物流到达了茂名神马物流公司,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摩托车司机谢某某运送这批货物,随后谢某某驾驶摩托车将这一袋藏有毒品海洛因的衣服送往电白区**镇广东**汽车销售店门口。在谢某某到达交易地点后,潘华军从车行对面的加油站过来与谢某某进行交接。民警在潘华军与谢某某进行现场交易毒品的同时将他们抓获,在现场缴获装有毒品的冬棉衣编织袋一袋,并在其中的7件棉衣上内侧发现分别夹有用避孕套装着的毒品海洛因43条、44条、40条、40条、38条、40条、40条。经现场称量,该7件棉衣上的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为679.37克、668.95克、758.99克、730.23克、635.22克、619. 88克、671. 70克,经鉴定该7件衣服上的毒品均检出海洛因(Diacetylmorphine)成分,分别为76.3g/100g、 77.2g/100g、 79g/100g、 73.2g/100g、 72.8g/100g、 76.9g/100g、 76.6g/100g。

2019年3月1日,民警在电白区**村陈某某家的楼顶楼梯间缴获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7包,经现场称量净重分别为1000. 1克、999.8克、999.8 克、1000克、1000. 1克、999.8克、848.1克,经鉴定该7包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rnphetarnine)成分,含量分别为77.1g/100g、75.9g/100g、71.6g/100g、77.2g/100g、78.3g/100g、 81.6g/100g、 77.7g/1OOg。在陈某某家主楼前面的一层小平房内缴获有1大袋疑似麻黄草物质、2桶的白色桶装有疑似制毒液体,经称量该1大袋疑似麻黄草物质和2桶白色桶装有疑似制毒液体含包装分别重52.20公斤、28.5公斤、28.17公斤,经鉴定均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在该平房内缴获有3瓶结晶乙酸钠、3瓶去离子水、1瓶碘化钾、2瓶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1瓶氯化钠。这一批小平房内的麻黄草和易制毒化学品是梁某乙密谋与陈某某、潘华军等人一起制造毒品冰毒的原材料,由梁某乙拉来陈某某家存放,委托陈某某物色一个隐蔽的制毒场所。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扣押的不明液体2桶、疑似结晶乙酸钠液体3瓶、疑似去离子水液体3瓶、疑似碘化钾液体1瓶、疑似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液体2瓶、疑似氯化钠液体1瓶、疑似麻黄草物1大麻包袋、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物7包、电子秤2把、现金人民币31700元、手机1台及冻结财产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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