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833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日晚,与朋友陈某甲在安溪县**乡**村**号其叔陈某乙家中同房休息,次日凌晨2时左右当其熟睡后,利用其放在桌上的招商银行卡、身份证以及手机,将其银行卡账户绑定在自己的QQ账号(昵称“*女”,账号164****436),待到当天10时许,分三笔刷走人民币200元、300元、500元,又于同月4日14时许分两笔刷走人民币500元、500元,再将上述二次刷走的2000元转到自己另一个QQ(昵称:陈*岁,账号894****7)并提现到自己的建行卡上(尾号为6427),尔后转至自己的支付宝(183****1083)用于个人消费。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被害人2020年3月6日报案后,于同月1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2000元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但数额未达较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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