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社**厝5号,农民。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月份期间,陈某某向张某某(另案已起诉)以每吨7500元至8000元的价格提裸糖三十吨、价值二十二万余元。后张某某对裸糖包装后予以销售给他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张某某提供无注册商标的裸糖,且不知道张某某在分包时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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