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所地凉州区**镇**村**组**号。2016年8月1日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聘到武威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受武威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席某某(已起诉)指派到王某某、魏某某家中及赵某某经营的**店内讨要债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武威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雇用人员,现有证据证实其在上门讨要债务过程中未实施暴力或“软暴力”行为,也未参与席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犯罪活动。经审查,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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