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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同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审查认定:

2019年4月6日,黄某某(另案处理)与袁某某(15周岁)合谋,由黄某某收购袁某某所盗窃电动车。同年4月7日至10日间,黄某某先后以每部人民币6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收购袁某某盗窃所得的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镇**号门口的“台铃”牌电动车、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同安区**天桥下的闽******号“雅迪”牌电动车、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翔安区**镇**里**号门口的“台铃”牌电动车,并藏匿于翔安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住家院子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黄某某存放的三部电动车系盗窃所得赃物,仍提供其住家院子用于存放赃物。经依法鉴定,被盗的三部电动车共计价值946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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