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1月13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酒后到楚侯**有限公司找张某某,与其发生冲突,该用拳头朝张某某耳根部位打了一拳,用脚朝张某某踢,随后被人拉开,拉开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楚侯华刚钢结构厂院内乱吵、乱骂;后楚侯派出所民警谷某、徐某、王某某在处警时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陈某利殴打、辱骂、威胁、推搡,致使民警谷某手部受伤,现场多人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其公司同事孙某某、陈某利、刘某某(均另案处理)酒后到了临猗县楚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孙某某因琐事殴打**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某,并在公司内吵闹,**公司的员工遂打电话报警。楚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辅警谷某、徐某、王某某到现场处置,并要求孙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在干警将孙某某往警车上拉的过程中,陈某某推了干警徐某左肩一下。
本院认为,陈某某虽然对依法正在执行公务的干警实施了人身攻击的行为,但其只是推了一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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