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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福明)(公开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0时12分,成吉思汗大街派出所接分局指挥中心派警,到达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车棚内出警。出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工作,使用口头威胁、辱骂民警等行为,且不配合回警局接受调查,并抓住其女儿头部撞击民警,未造成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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