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军,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军在缅甸与他人合伙开办“*烟厂”,所生产的香烟品种有“*、*、*”等品牌,其中2018年8月份陈*军向赵*辉销售共计价值65000元的“*”牌香烟时,并不知道赵*辉将购买的香烟在中国境内销售,而且香烟交付地点在缅甸境内。因此,犯罪嫌疑人陈*军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其行为不涉嫌犯罪。
本院认为,陈*军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军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两张银行卡退还给陈*军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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