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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军)(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军,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军在缅甸与他人合伙开办“烟厂”,所生产的香烟品种有“”等品牌,其中2018年8月份陈军向赵辉销售共计价值65000元的“”牌香烟时,并不知道赵辉将购买的香烟在中国境内销售,而且香烟交付地点在缅甸境内。因此,犯罪嫌疑人陈军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其行为不涉嫌犯罪。

本院认为,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两张银行卡退还给陈军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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