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绰号“**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家住丰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7年,丰城市**********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竞标底价为人民币58万元。丁某某、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等人为中标该工程,在开标之前通过威胁或许诺给予好处费等方式与其他投标人员进行串通。
开标当天,丁某某带领丁某甲等人,陈某某带领高某某、左某某、徐某某、丁某乙等人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一起去到招投标现场,丁某某等人再次要求和其他投标人员进行串通。期间,丁某某、陈某某安排丁某甲、高某某、左某某、徐某某、丁某乙等人在招投标入场门口站场摆势,阻拦、威胁其他投标人员进入投标现场。最终,丁某某、陈某某、陶某某等人以600200元的价格中标。当日下午在位于丰城烈士陵园附近的陈某某公司,丁某某等人给其他投标人员2万至5万元不等的好处费。
二、2013年3月份,丰城市***********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竞标最高限价为348万元,丁某某为承揽该工程,授意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联系多家公司资质,并采取威胁、许诺给予好处费等方式让已报名参与投标的聂某某放弃中标。开标当天,丁某某安排陶某某、邬某某等人到现场参与投标,后该项目由丁某某以3439562.8元的报价中标。
本院认为,陶某某的上述行为,一起案件案发于2007年7月,另一起案件案发于2013年3月,侦查机关对该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10月20日。在法定追诉期限,被不起诉人未发现有重新犯罪及逃避侦查的情形,故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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