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青H*****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柴达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柴达木小学路段,被德令哈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乙醇检验鉴定:从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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