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镇***村12号,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春天,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在保德县杨家湾镇***村征地建厂,**铝业承诺在同等条件下让***村供应建筑材料,优先使用***村村集体组建的运输队。***村委会主任霍某甲与副主任霍某乙协商以村集体名义成立公司,让村民为**铝业供料赚钱,后因以村集体注册成立公司手续繁杂,未能成立公司。2011年7月25日,村民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霍某己注册成立了保德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法人代表霍某乙),准备给**铝业供应建筑材料。霍某甲以及部分村民认为**铝业承诺的业务是给***村全体村民的,不是只给霍某乙等五人的,要求入股**公司。霍某甲经与霍某乙等五人协商,决定让***村民自愿入股,约定每股3万元。后霍某甲等44 个村民入股**公司。霍某甲指定霍某辛为公司会计,霍某乙为出纳。2012年底**公司给入股的村民每股分红1万元,给***村全体村民每人发放一袋白面和一桶食用油。
2013年初,未入股的村民看见入股**公司的人得到分红,均要求入股。村主任霍某甲为了让村民都能得到实惠,经村民大会决定:之前在**公司入股的村民全部退股,按***村实有人口入股,以户为单位每人每股3000元,仅限本村村民(排除城镇户口和嫁出去的女人)。这次有626个村民入股187.8万元(未到保德县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2013年冬天,**公司给入股村民每人分红1200元,2014年冬天,再次给入股村民分红800元。后因**铝业停工,下辖工队拖欠**公司材料款,致使**公司无法给入股村民退还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霍某庚、霍某己等69人的报案材料、2013年村民重新入股时的入股凭证、杨家湾镇政府关于**铝业拖欠**公司工程款的情况说明等系列书证;霍某庚、霍某己等82名证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霍某甲的两次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案中**公司虽然吸收了村民股金,但霍某甲及其**公司并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霍某甲及其**公司也未向主动要求入股的村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且给予回报;入股对象仅限于***村村民,并限定每人只能入3000元,属于特定对象,而非社会公众。霍某甲之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的规定。霍某甲作为***村委会主任,经村民大会决定让村民入股**公司,其目的是依托**铝业让村民共同致富,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霍某甲也没有实施以不法提高利率的方式或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的行为,故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霍某甲不起诉。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附注:
随案移送的六册**公司账本已发还持有人霍某辛(联系电话:1383504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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