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2006年4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参加者)、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侯马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侯马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4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受李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带人驾车在临汾市平阳大桥东侧郭村路口,以要账为由故意阻拦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乘坐的灰色昌河客货车,并持械威胁、强行将客货车扣留。后经调解,靳某某等人将车送还刘某某。
2、2006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听从李某某安排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冲击尧都区岭上村即将召开的党员大会并殴打刘某某致伤,致使党员大会无法召开。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3、2006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在李某某授意下,伙同李某某、李某某等人为发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不满,在临汾市解放路八一宾馆门前,拦截逼迫刘某某下车,并将其衣服扯烂。后刘某某被出警的民警解救脱身。
4、2011年2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之子李某某在跟随李某某(另案处理)给拉煤黑车望风途中遇尧都区公安局石某某等人查车逃避时致脚部扭伤。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在送李某某去医院途中,又遇正在对运煤车辆进行检查的石某某等人,便对石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石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5、2014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电话告知李某某其银行账户资金被尧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某某在民事执行中依法划走,李某某便联系张某某见面谈论此事,张某某说要去执行公务,两人便约定在其去执行公务途经的青城加油站见面。见面后李某某对张某某及司机杨某某辱骂殴打,阻挠不让其离开。闫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后阻挠司机杨某某拍摄,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场助威,致使张某某当日公务无法执行。之后李某某又指使闫某某多方协商,赔偿张某某10000元了结此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靳某某的妨害公务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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