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4********,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农,现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2019年10月7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韦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罗庄区**镇**村担任现金会计的职务便利,收取53户村民燃气开口费,共计15.9万元;收取刘兆华、孙秀成等10户宅基地款11.3万元,以上共计27.2万元,采取收取以上钱款不入账,不交接的方式予以侵占。2020年8月14日,韦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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