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宕昌县**乡**村**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7日经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于同年12月25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赌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间,韩某乙、彭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被杜某某(另案处理)家里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摇碗子”和“赶饼子”,赌具由韩某乙提供,韩某乙、彭某某负责放账,并按照10%“抽水子”,两晚上韩某乙在赌场上放赌博账1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发现有利可图,在韩某乙提出合伙后,便入股4500元给韩某乙,第二天在杜某某家里继续赌博。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2刑初22号判决认定韩某甲于2013年11月11日参与非法拘禁马耀宝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后罪时,前罪追诉时效中断,应从2013年11月11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立案侦查,根据期犯罪情节,量刑区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时已经过六年,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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