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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韩卫平)(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乡**村。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冯某某(已起诉)向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谎称自己在长治市上党区向阳小区有住房一套想出售。韩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介绍其女儿韩某乙购买该房屋,后冯某某骗取韩某乙10万元购房定金。在韩某乙想支付其余房款要求交房时,冯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伪造购买房屋手续欺骗韩某乙。案发后冯某某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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