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1968********,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农场**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被告人温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携带自家的小口径步枪和从被告人卫某某处借来的改装半自动步枪驱车前往都兰县**镇**地区猎得野驴2头,石鸡2只。经宁夏**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书认定被猎杀的藏野驴,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野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本案案发于2007年10月,都兰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8日将该案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属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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