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公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住址同户籍**。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移送我院,我院于2018年8月14日收到卷宗2册。其间,我院依法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17日下午16时许,李某甲以汤某乙家地头萌生的榆树长大后遮阴为借口,将汤某乙家地头萌生的榆树用刀锯断28棵。2018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在村干部调节上述纠纷过程中,李某乙以汤某乙栽种的杨树过界为借口,将汤某乙在自家地里栽种的杨树苗用手掘折14棵,造成汤某乙经济损失70元。随即汤某乙以自家树被撅了为由报警。回到家里后,汤某乙将两家纠纷之事电话告知了其儿子汤某甲。汤某甲明确告知赵某、张某甲、于某某三人,因其父在家“被欺负”、“被打了”让他们跟着回阜新,后林某某、孙某某、韩某某、裴某某等人开着三台车也跟着一起从沈阳回到老家阜蒙县**乡。当天下午三点多,汤某甲等人先是到李某甲家,在李某甲家门口魏某某(李某甲的母亲)告知汤某甲等人“李某甲不在家”。而后,汤某甲等人又找到被害人李某乙家,先是汤某甲等五人进入到院子里,紧接着汤某乙也赶了过来,双方对话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甲回到李某乙家屋里拿了一根铁棍子出来。其间,魏某某、李某乙母女一直推搡并以身体阻挡着李某甲向汤某乙等人挥舞铁棍子,在汤某乙等人已经撤出院子的情况下,双方对话过程中,李某甲在院子外边抡起了铁棍子打向了韩某某的头部,韩某某用左手挡住了,同时韩某某与汤某乙、汤某甲、林某某、张某甲、裴某某、于某某、张某乙八人拿起地上的铁锹和钢筋段等追打着李某甲又重新回到了李某乙家院内,在院内,该八人使用钢筋段、铁锹等工具将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打伤,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构成上颌骨、左前臂、双眼三处轻微伤,李某甲不构成轻微伤。2018年6月7日,汤某甲、汤某乙、赵某、张某甲与李某甲和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铁锹1把、钢筋5根随卷存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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