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韩祖珍)(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韩**,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方城县**镇**村部北边有20亩集体耕地,此前由本村村民苏**、郭**、潘**、郭**、程**、程**等多家耕种。2018年收秋后,**村委会以上述村民未交付费用为由告知上述几户该块地被村委会收回,上述几户依旧进行犁地,并于2018年10月在各自土地上种上小麦,村委并未制止。后**村委会对该块地进行竞标,**村村民周**通过竞标,取得该块耕地五年承包权。村委对该块耕地进行再次旋耕,由周**在耕地上种植小麦,双方均对种植的小麦进行管理。2019年5月26日,小麦成熟后,上述几户到地里欲对小麦进行收割,周**发现后报警,博望派出所出警人员告知双方在村组干部在场情况下进行协商确认后离开现场。2019年5月27日凌晨五点多,卢**、韩**、程**、袁**又到现场收割小麦,周**发现后报警。民警再次出警通知收割机司机郝**、周**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华**、苏**、姬**等人又将各自纠纷土地上的小麦予以收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虽被不起诉人韩**抢收小麦行为存在不当,但本案系由双方纠纷未及时化解引起,且被不起诉人韩**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邻里和睦出发,不宜认定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韩**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