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韩道义)(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乳名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东平县沙河**镇**村**号,住东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指控被不起诉人韩某某:

1、2010年6月19日夜,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将宋某某拘禁在济南市一宾馆内,后逼迫宋某某将正在泰安奥迪4S店维修的一辆奥迪A6轿车抵押给韩某某,并将其姘头宁 某某的一套房屋过户至韩某某之母名下。201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等人逼迫宋某某在将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的沿街门市转给韩某某的协议上签字后,放宋某某离开。

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拘禁宋某某后不久,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为找宋某某索要债务联系韩某某让其帮忙查找宋某某。2010年9月25日夜,韩某某等人在济南找到宋某某与戴某某后将其扣留,后电话联系徐某某。徐某某伙同齐某某等人将宋某某夫妇带回东平县其办公室内,安排齐某某等人将二人拘禁。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非法拘禁宋某某,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故追诉时效为五年。第一笔犯罪事实中,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2010年9月25日后的)五年内未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未在(2010年9月25日后的)五年内对其立案侦查,被害人宋某某亦未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故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该笔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关于第二笔犯罪事实,被害人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陈述称其在新泰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向看守所干警提出书面控告,为查明上述事实,在退查期间,调取了看守所干警证言和深挖犯罪线索台账,均未能找到关于宋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提出控告的书面记录,亦未能找到宋某某所陈述的书面控告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害人宋某某曾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针对第一笔犯罪事实,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参与的第二笔犯罪事实,认定被害人曾经提出控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作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