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4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住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室。2019年4月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2017年在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开展业务从网上通过QQ群与吴儒(已判决)取得联系,向吴儒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4月27日,吴儒通过QQ(号码543****76,昵称“糖*”)向颜某某QQ(号码275****66,昵称“颜某某”)发送包含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职务、年营业额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552组,颜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吴儒支付100元。
本院认为,颜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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