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马令全)(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霸州市**乡*村。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金某某、王某某系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刑初375号判决书认定的恶势力团伙成员。该团伙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行为。金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王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人现在服刑中。

    2017年**月**日**时许,金某某在霸州市**乡**村**物流院内,因马某某卸货摆放问题与之发生口角,金某某对马某甲进行殴打,致马某某脚部、腿部受伤,三踝骨折。随后在金锁物流办公室内,金某某、王某某等人又对闻讯赶来的马某甲之父马某乙进行殴打,致马某乙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框内壁骨折。经鉴定,马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马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甲报警。

金某某、王某某离开现场后,因知道马氏父子受伤,金某某与王某某经商量,由金某某为王某某制造鼻骨受伤的伤情。2017年**月**日,王某某自伤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7年**月**日**时许,金某某、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伤情系伪造的情况下,与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至霸州市**乡**村马某甲家中,此时马某甲与妻子王某某在家,金某某等人以索要赔偿为由故意挑起事端,过程中金某某鼻骨受伤,2017年**月**日,金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甲系金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的被害人,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