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1*,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公安局北郭乡派出所,住安阳市北郭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濮阳工业园区棚改一期工程(D-1#、E-5#楼)后,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为高某某。高某某将该项目交由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施工,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带领管理人员李某某等9人和严某某带领的劳务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高某某支付保证金250万元。2018年8月29日,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双方因故停止D-1#楼项目施工,经双方核算,高某某欠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材料费、管理人员工资、运费等各种费用4844952元。截至当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应支付管理人员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9人工资共计467250元而未支付。
因索要工程款,于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王某某将高某某、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同年10月23日,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高某某、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3904952元予以查封。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王某某与高某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先期支付被不起诉人马某某110万元,后期再支付60万元。2019年1月31日,高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王某某支付91万元。后经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再次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带领管理人员李某某等人到濮阳市工业园区棚改项目部索要工程款时,濮阳工业园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介入并于当日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三日结清李某某等9名管理人员共计46.72万元工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支付李某某等9名管理人员工资20余万元。2020年1月10日,濮阳工业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移送至濮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当日该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李某某等9名管理人员剩余的工资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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