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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马占华)(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2时许,王某甲开车载马某某、王某乙行使至青龙镇车爵士洗车门口辅道上,邓某某驾驶汽车在后边猛按喇叭,并对王某甲等人进行辱骂,双方人员下车后发生争吵,后被害人商某某到现场与王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打,后商某某、韩某某被摔倒在地,后被害人李某某到现场,与王某甲等人争吵并发生撕打,李某某被打倒在地。经鉴定:商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员会决定马占华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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