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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马喜庆)(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马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未实际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刑事拘留,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7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马某某于当日被释放,并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董某某的请托下,帮助董某某在高某某(已另案处理)处以550元+50元车费的价格购买了0.5克冰毒,马某某取得冰毒后将冰毒送至董某某住处(旅顺口区**村一处住宅),后马某某与董某某在董某某住处的二楼客厅内一同将冰毒吸食。

本院认为,马某某帮助董某某在高某某处代购毒品,没有在代购的过程中赚取差价,马某某事后的蹭吸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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