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马国胜)(公开版)_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某某,男,19**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5***180***,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化隆县昂思多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化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其父亲马某乙去世后冒用马某乙的名义从化隆县社会保险局骗取养老金12000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马某甲实施犯罪行为终了时间为2011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本院认为,某甲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