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某某,男,19**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5***180***,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化隆县昂思多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化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其父亲马某乙去世后,冒用马某乙的名义从化隆县社会保险局骗取养老金12000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马某甲实施犯罪行为终了时间为2011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本院认为,马某甲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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