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3********,汉族,小学,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袁店回族乡********,2019年8月1日涉嫌强奸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长期的“情人”关系。2019年7月31晚上24时许,马某某开车带着张某某从大寺山上回到二人共同租住的为于方城县城区“***”二楼的出租屋内。当晚马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在该屋内睡觉至天明。2019年8月1日7时20分张某某报警称被马某某强奸,马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并刑事拘留,同日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马某某谅解。在我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张某某称是因报案前因与马某某争吵厮打而报警称被马某某强奸,自己是自愿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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