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8日18时20分许,高某某驾驶豫R8V***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杨楼乡凤瑞岗高某某家门口处时,与同向在前的行人任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高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不承担责任。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查高立会驾驶豫R8V***号轻型普通货车属南阳市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的安全经理由马某某担任,后对该公司开展深度调查,经查马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尽职尽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对豫R8V***号轻型普通货车实际驾驶员高某某进行备案登记、签订聘用合同和安全责任承诺书,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例会教育学习和签到制度,造成驾驶员高某某脱管。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20分许,高某某驾驶豫R8V***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杨楼乡凤瑞岗高某某家门口处时,与同向在前的行人任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高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任留拴不承担责任。高立会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查高立会驾驶豫R8V***号轻型普通货车属南阳市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但该车车主王某某,高某某系王某某聘请的司机, 该公司的安全经理由马某某担任,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培训方面存在一定失职失责的情况,但高某某的驾驶证是C1D证,已具备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资格,其发生交通肇事与常顺汽车运输公司不具备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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