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栾川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5年成立至今实缴资本0元,未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资质或许可,纳税申报均为零申报,也无发票领取记录。公司会计资料显示该公司的资产负债2015年底至今一直保持在7428.33元,现金帐、银行账无流水,该公司无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无任何资产,系空壳公司。
在此情况下,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伙同财务人员王某甲虚构财务报表、贷款理由及受托支付合同从栾川县**银行分三次套取1450万元、1700万元、1700万元可循环使用的信贷资金,通过操控**公司、洛阳**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及王某甲本人、王某乙等个人账户,在无实际贸易的情况下,以公转私、套取现金的方式为十余家企业提供资金7.44亿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上述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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