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6********,回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住济宁高新区**号楼**单元**号,济宁****培训教师,于2020年1月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许,在济宁高新区冠亚星城北门北海道**附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嫌疑人刘某由东向西步行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车辆相遇,因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张某某挥手示意停车的问题,被害人张某某停车后下车与刘某、马某某发生争吵,后刘某用拳头殴打张某某面部致其鼻部当场出血受伤。之后,刘某和张某某相互厮打,马某某两次欲上前帮助刘某时均被张某某打倒在地,刘某亦被张某某打倒在地并被拖拽踢打。经法医鉴定,张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1月15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马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轻伤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不存在犯罪事实,马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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