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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8301953********,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乡**村**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逝世。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三日内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凌晨2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来到永新县**镇君悦宾馆办理开房住宿。后趁宾馆前台无人值班之际,将宾馆大厅一辆灰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并骑回象形乡的家中。2019年3月13日,永新县公安局将马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被盗电动车返还给被害人段某某。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1元。2019年4月11日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缓解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3月11日,本院受理审查马某某盗窃案,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醉酒摔死在家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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