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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马某甲盗伐林木案)_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绰号马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6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村委会**组**号,住址**。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10月14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经与徐某某协商,到宁洱县**镇**村**组小地名“**山”(徐某某家“小片开荒地”)开垦种茶,有砍伐和环剥树皮采伐林木的情况。2020年7月25日宁洱县宁洱镇林业服务中心开展种茶毁林核查工作时发现,宁洱县**镇**村**组“**山”属宁洱县**号国有林。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开垦林地面积11.7亩,通过砍伐和环剥树皮导致地块内栎类林木被损毁,合活立木蓄积23.3181立方米,可产经济材13.058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损毁林木价格为人民币130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经与徐某某协商,到徐某某家“小片开荒地”开垦种茶,案发前马某甲自始不清楚开垦的地块属国有林地,不具有犯罪故意,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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