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镇**村**组**号,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被害人任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在沈阳某某饭店打工,为同事关系,2019年11月,任某某在知道张某某有家庭的情况下与张某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张某某离职回到阜新。2020年3月20日,张某某给任某某发微信说其丈夫不在家,自己想他了,于是任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12时10分,通过张某某给他微信发送的位置,从沈阳坐高铁到达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路**委**楼**单元**室(马某某及张某某家中),到了之后任某某在张某某家住下,并与张某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3月23日21时20分左右,张某某丈夫马某某从外地打工回到家中发现任某某在其卧室躲着,发现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马某某用拳脚多次殴打任某某,其妻子张某某上前拉架也被马某某殴打,任某某与马某某协商私了此事,马某某向任某某索要50000元赔偿私了,后双方达成协议由任某某赔偿马某某30000元私了此事,并由任某某向马某某写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任某某用微信联系朋友亲戚和其父亲转30000元钱,任某某继父丁某某、大姨夫霍某某、姐姐丁某、姐夫王某得知此事后四人跟任某某联系,让其告诉马某某说见面协商此事并钱送到阜新,四人驾车来到阜新后到城东派出所与派出所民警会合,派出所民警与四人共同前往与马某某约定的见面地点,双方见面后前往马某某家中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民警上楼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任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的妻子系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23日21时20分左右,在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路**委**楼**单元**室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发现自己妻子与被害人任某某在自己家中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马某某用拳脚殴打了任某某,任某某与马某某协商私了此事,马某某以赔偿的名义向任某某索要30000元,任某某使用微信以自己将人扎伤为由向亲友借款。3月24日,任某某亲属与马某某约定双方见面协商,后在马某某家协商过程中公安机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抓获。案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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