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23,X族,文盲,X省X县人,住X县X乡X村X社X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X年X月X日被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X年X月X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X年8月X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X年X月X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XXXX与XXXX(已起诉)经他人介绍后交往,后,XXX欲解除关系。
X年X月X日,XXX到XXX家遭XXX及其子女冷落。19时许,XXX与XXX发生口角,赵持刀在马腹、背部刺戳,XXX子XX见状上前制止并紧握住X持刀的右手,二人撕拧时,XXX骑在XX身上用左手击打其头部,XX夺取XXX刀子时被刺伤手指后夺下刀子在XX肋骨处刺戳,XX逃离现场,XX被解救。
经法医鉴定: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X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XX为使XX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人XX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XXX受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XX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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