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81966********,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街镇**街村委**组,现住**。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4月20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因病死亡。
辩护人李运红,云南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马从洪到永平县龙街镇上村村委会坡脚组中缅油气管道瓦房隧道工地拿油桶,在此过程中马从洪与施工方发生争执,工人刘某某用手打了马从洪脸上一巴掌,马从洪先打电话向龙街派出所报警,随后又打电话给马义兴、马从军请求帮忙,后马义兴派马义芳等人到达现场,马从军、白某某、马从芳、马从菊、马建飞、马晓艳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也陆续赶到现场,出警民警也到达现场,马从洪一方人员拒不听从民警劝阻,马从军等人随意对周某某进行殴打,经马从洪指认,马从军、马义芳等人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后被民警劝开,刘某某逃脱。马从军等人叫嚣让施工方交出刘某某,并组织人员在工地上搜寻刘某某,马从军等人在寻找刘某某时与卫某某发生口角,马从军、马义芳、白某某等人对卫某某实施殴打。马从军等人在寻找刘某某过程中强行将工地浴室门踢开,此时黄某某(女)正在浴室洗澡,后黄某某从洗澡间出来发现丈夫卫某某被打,便与马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接着马某某、马从芳、马从菊、马晓艳、马建飞等人对黄某某实施殴打。过后,马豪杰、马佳能等人也赶到现场,马义芳、马豪杰、马佳能又对工人杨某某随意进行殴打。后民警将施工方受伤人员带离现场,马从洪一方人员也相继离开现场。经鉴定,卫某某、马从洪、杨某某三人在本案中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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